2016-06-16 08:00 浏览量 4974
自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这是从原则上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
为便于营改增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明确了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营改增改变了纳税人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税收风险。纳税人应高度重视因会计核算不规范可能诱发的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少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健全诱发纳税人类别选择不当风险
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同时,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会计核算健全,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包括: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指能够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实践中,纳税人只要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会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诱发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供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会计核算不健全诱发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为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不同征税办法少缴税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作出一项特殊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登记的(如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诱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兼营减免税项目时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是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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