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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别

2016-07-01 14:44 浏览量 4798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别

 税法与会计制度做为两个不同的领域,二者既存在密切联系,又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首先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然后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是业内常常讲到的两个专业名词——“税会差异”和“纳税调整”。

  然而在纳税调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又出现两个让人纠结的名词,即“计税基础”和“税收金额”。难道除了“税会差异”,还有“税税差异”?“账载金额”、“计税基础”和“税收金额”分别应当怎样填报?不少企业的会计都有这样的疑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涉及纳税调整类附表共计15张,其中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3张表均涉及账载金额、计税基础和税收金额的填报。在此,选取常见的A105080附表进行解读和示范。

  对于账载金额、计税基础和税收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给出的相关《填报说明》中指出,表A105080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而第2列的金额将生成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列的“账载金额”,第5列+第6列的金额将生成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列的“税收金额”。

  透过《填报说明》的原则性规定,我们可以做个简单易懂的归纳,即: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本期扣除的支出,为税收金额;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分期扣除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为方便理解和应用,现举例如下:

  甲公司2015年6月购进A设备一台,支付款项9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税额136万元),其中:财政专项拨款180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

  案例解析:

  1.甲公司购进A设备,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

  2.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800万元计算,会计每年折旧金额78万元,填报表A105080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即本期“账载金额”。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拨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按税法口径,用于购置设备的财政专项拨款180万元应当剔除,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金额=800-180=620(万元),填报表A105080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

  4.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620万元计算,税法每年扣除金额60万元,填报表A105080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即本期“税收金额”。如果符合税法加速折旧条件,其计算的加速折旧本期扣除额填报表A105080第6列“加速折旧额”。

  5.本期“账载金额”78万元与本期“税收金额”60万元的差异为18万元,即2015年应当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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