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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019-11-23 19:15 浏览量 4128

外商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文文书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附:承诺书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