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7 23:15 浏览量 507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更加便捷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3月下旬起,如果您以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国税有增值税税种,我们将通过国税征管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您也可以与您的国税主管税务所联系,确认相关事宜。如果您以前在国税没有增值税税种,请主动联系国税咨询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核定、税款申报缴纳等相关事宜。
二、为了确保您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申请使用发票,目前国税局正在开展起征点以上营改增纳税人相关信息清理核实,如果您接到电话请予配合;如果没有接到电话,请到“两江新区国税局官网”的“公告”栏中下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两江新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票种核定信息采集表”,并将表格于4月6日前交到各税务所。
三、3月28日起区国税局正在组织增值税、发票使用、网上申报免费培训,并将于近期组织政策培训、开展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发行工作,相关时间安排请关注“两江新区国税局官网”和“两江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
四、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资料请详见附件。
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专用咨询电话
货物劳务税科:67573974、63085086 第一税务所:61976478
征管纳服科:67573991、67888815 第二税务所:68237799
办税服务厅:67573714、67888861 第三税务所:61978873
北部新区国税局第二税务所:67888927(负责原北部新区金融、房地产、建筑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北部新区国税局第四税务所:67888915(负责原北部新区生活性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两江新区纳税服务QQ群:208121712
中兴通服务公司(粟治瑚):13896859020
天畅申报端服务公司(陶老师):18696776062、95105151
附件: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报送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登记流程: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接收资料→录入信息→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通知》。
(二)银行存款账号报告及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签订
1、银行存款账号报告:
报送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单位纳税人还需公章)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接收资料(地税1.2窗口)→录入信息
2、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签订(银行存款账号报告后即可办理):
报送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导税岗接收资料查看资料并领取已编号的《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纳税人填写协议信息→纳税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签订相关事宜→将《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返回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接收资料(地税1.2窗口)验证。
(三)发票申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报送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纳税人提供)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购票人1寸照片、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接收资料→录入信息→办税厅审批岗审批→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发放《税务许可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发票领购簿》→联系服务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开票设备→办税服务厅(室)申报纳税岗发行设备→办税服务厅(室)发票管理岗领取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申领(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报送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纳税人提供)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购票人1寸照片、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接收资料→录入信息→办税厅审批岗审核→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发票领购簿》→联系服务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开票设备→办税服务厅(室)申报纳税岗发行设备→办税服务厅(室)发票管理岗领取发票。
3、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报送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纳税人提供)或则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购票人1寸照片、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接收资料→录入信息→办税厅审批岗审批→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岗发放→办税服务厅(室)发票管理岗领取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如前期已将报送《两江新区国税局营改增纳税人票种核定信息采集表》的纳税人,无需再次报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即可申领发票。
(四)税控设备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参加税控设备服务商免费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五)纳税申报
自2015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