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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2019-11-20 22:08 浏览量 454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以上内容来自税务总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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