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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21-11-22 16:17 浏览量 3104

重庆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们一起看看关于它的热点问题。

      哪些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预缴申报表?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能否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总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得税作为当下热点税种,更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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