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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2021-11-10 15:16 浏览量 2795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一、办理条件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二、办理时限
上述企业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实际发生业务的同时。
三、资料报送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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