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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1-31 11:42 浏览量 47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促进就业岗位增加的同时有效衔接人力资源配置,保持经济与就业良性互动。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保税区内保税贸易、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等服务贸易五大专项建设;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结合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分类建设都市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示范带、生态农业基地和微型企业特色村,引导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城乡劳动者投身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和补贴补偿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稳岗补贴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确需裁员的,要完善裁员备案制度,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其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计算,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降低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一窗受理、多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努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六)培育创业平台。以五大功能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创新,完善现有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企孵化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创新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整合使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费、水电气费等费用以及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科技中介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打造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质量。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给予基地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在区县(自治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创业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市、挂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积极发展天使基金、创投基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发挥好产业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撬动作用,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资本投入。探索创新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渠道。整合放大财政资金杠杆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推行创业扶持“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提高创业者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国家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适用条件由企业吸纳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九)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

(十)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域经济结合起来,开发一批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项目,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吸纳农民工入驻创业。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提高返乡创业政策的可获得性。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农民工创业就业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加强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搜集创业金点子,完善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团建设,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市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创建典型区县,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扬。

三、进一步推动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就业促进计划,全面落实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自愿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出台《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就业扶持力度,对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农民进城落户有关工作。加大城乡就业统筹力度,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清理和废止就业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服务,开展“宣传回引、对接回引、市场回引、政策回引、服务回引”等工作,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加强城市新增人口来源分析,制定推动劳动力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重点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作用,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富余农村劳动力向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梯度转移,促进人口向产业聚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贯彻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区县(自治县)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十八)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科学化水平。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整合工作。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秩序。制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培育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骨干劳务经纪人,健全市场化招工体系。加大市外劳动力引进力度,打造中西部地区劳动力聚集高地。加强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基础台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动态掌握本市劳动力资源状况。强化用工统筹,发挥重点工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联盟作用,指导企业开展人力资源错峰调剂,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

(十九)强化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建设重庆市职业培训信息平台,提高职业培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者不同创业阶段,实行分类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重点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技能培训,增强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活动,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二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出台《重庆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范围,规范服务流程。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加强证件使用和管理,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发挥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发放各项就业补贴中的应用。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二)加强目标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三)加强资金保障。依法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责任,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附件: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