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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6-01-20 23:11 浏览量 779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感谢您对重庆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

    公告时间:2015年12月15日

      

     

    增值税与消费税

    (含防伪税控数据抄报)

    企业所得税

    个人利息所得税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月(季)

    一月(元旦)

    1月4日

    1月4日

    1月4日

    1月4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二月(春节)

    2月1日

    2月1日

    2月1日

    ——

    2月22日

    2月22日

    2月22日

    ——

    三月

    3月1日

    3月1日

    3月1日

    ——

    3月15日

    3月15日

    3月15日

    ——

    四月(清明节)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4月18日

    4月18日

    4月18日

    4月18日

    五月(五一节)

    5月3日

    5月3日

    5月3日

    ——

    5月17日

    5月17日

    5月17日

    ——

    六月(端午节)

    6月1日

    6月1日

    6月1日

    ——

    6月20日

    6月20日

    6月20日

    ——

    七月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八月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

    8月15日

    8月15日

    8月15日

    ——

    九月(中秋节)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

    9月18日

    9月18日

    9月18日

    ——

    十月(国庆节)

    10月8日

    10月8日

    10月8日

    10月8日

    10月24日

    10月24日

    10月24日

    10月24日

    十一月

    11月1日

    11月1日

    11月1日

    ——

    11月15日

    11月15日

    11月15日

    ——

    十二月

    12月1日

    12月1日

    12月1日

    ——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

     
     

    其他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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