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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重庆国税局

2017-02-03 18:47 浏览量 4012

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重庆国税局

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重庆国税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感谢您对重庆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与消费税

(含防伪税控数据抄报)

企业所得税

个人利息所得税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月(季)

一月

1月1日

1月1日

1月1日

1月1日

1月16日

1月16日

1月16日

1月16日

二月

2月1日

2月1日

2月1日

——

2月15日

2月15日

2月15日

——

三月

3月1日

3月1日

3月1日

——

3月15日

3月15日

3月15日

——

四月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4月1日

4月18日

4月18日

4月18日

4月18日

五月

5月1日

5月1日

5月1日

——

5月15日

5月15日

5月15日

——

六月

6月1日

6月1日

6月1日

——

6月15日

6月15日

6月15日

——

七月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7月1日

7月17日

7月17日

7月17日

7月17日

八月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

8月15日

8月15日

8月15日

——

九月

9月1日

9月1日

9月1日

——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

十月

10月1日

10月1日

10月1日

10月1日

10月23日

10月23日

10月23日

10月23日

十一月

11月1日

11月1日

11月1日

——

11月15日

11月15日

11月15日

——

十二月

12月1日

12月1日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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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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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