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3 18:47 浏览量 4012
2017重庆纳税申报期限通知-重庆国税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请您妥善安排好办税时间。感谢您对重庆国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
申 报 征 收 期 | 增值税与消费税 (含防伪税控数据抄报)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利息所得税 |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 | |
月(季) | 月(季) | 月 | 季 | ||
一月 | 起 | 1月1日 | 1月1日 | 1月1日 | 1月1日 |
止 | 1月16日 | 1月16日 | 1月16日 | 1月16日 | |
二月 | 起 | 2月1日 | 2月1日 | 2月1日 | —— |
止 | 2月15日 | 2月15日 | 2月15日 | —— | |
三月 | 起 | 3月1日 | 3月1日 | 3月1日 | —— |
止 | 3月15日 | 3月15日 | 3月15日 | —— | |
四月 | 起 | 4月1日 | 4月1日 | 4月1日 | 4月1日 |
止 | 4月18日 | 4月18日 | 4月18日 | 4月18日 | |
五月 | 起 | 5月1日 | 5月1日 | 5月1日 | —— |
止 | 5月15日 | 5月15日 | 5月15日 | —— | |
六月 | 起 | 6月1日 | 6月1日 | 6月1日 | —— |
止 | 6月15日 | 6月15日 | 6月15日 | —— | |
七月 | 起 | 7月1日 | 7月1日 | 7月1日 | 7月1日 |
止 | 7月17日 | 7月17日 | 7月17日 | 7月17日 | |
八月 | 起 | 8月1日 | 8月1日 | 8月1日 | —— |
止 | 8月15日 | 8月15日 | 8月15日 | —— | |
九月 | 起 | 9月1日 | 9月1日 | 9月1日 | —— |
止 | 9月15日 | 9月15日 | 9月15日 | —— | |
十月 | 起 | 10月1日 | 10月1日 | 10月1日 | 10月1日 |
止 | 10月23日 | 10月23日 | 10月23日 | 10月23日 | |
十一月 | 起 | 11月1日 | 11月1日 | 11月1日 | —— |
止 | 11月15日 | 11月15日 | 11月15日 | —— | |
十二月 | 起 | 12月1日 | 12月1日 | 12月1日 | —— |
止 | 12月15日 | 12月15日 | 12月15日 | —— |
其他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