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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2016-11-13 11:50 浏览量 5756

重庆两江新区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676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
920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 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委托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协助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开展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补贴相关工作。委托鱼复公司做好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等3 个镇街的补贴工作;委托龙兴公司做好龙兴镇、石船镇等 2个镇的补贴工作;委托水土公司做好水土镇、复兴镇等 2个镇的补贴工作 

 

第二章创业补贴

 

 第四条  对象范围。户籍在直接管理区域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的农转非人员,在直接管理区域或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新注册和经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已参加创业培训,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照章纳税,稳定经营半年以上。

第五条  补贴标准。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同一经营实体(项目)或同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原北部新区自主创业补贴或以农就业补贴的人员及其家庭不再享受本补贴。

第六条  办理程序。在各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公司设立补贴申报点,每年4月和9月,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经营地申报点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项目经营等情况,报送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复审,新区社会保障局审批,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或安置协议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6.3个月的纳税证明;7.3个月的进销合同、发票、单据复印件;8.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七条  对象范围。户籍或经营场地在直接管理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5类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按规定予以贴息,超过部分由新区财政承担;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按基准利率的100%进行贴息,其中基准利率的50%由中央、市、区按规定予以贴息,其余50%由新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办理程序。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申报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营场地所在地申请贷款。经街道办事处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查,完成担保手续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放贷。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根据承贷银行反馈的还款和还息情况,填写两江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新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贷款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附件3);2.人员类别证明复印件(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等);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6.抵押物或保证人资料;7.其他资料。

 

第四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条对象范围。

招用本市“405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管理区域的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户籍在直接管理区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类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按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为相应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按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办理程序。

          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上年度补贴,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或两江新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相应组织证书);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享受补贴人员类别证明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个人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2.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3.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附件7);4.证明人出具的申请人灵活就业务工证明;5.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6.有效的就业优惠凭证复印件7.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第五章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对象范围。

招用本市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管理区域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招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4050”农转非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企业。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

公益性组织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岗位补贴采取先招用、后补贴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申报上年度补贴,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8);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相应组织证书);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享受补贴人员类别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10.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直接管理区域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中新注册的时间节点为文件发布之日。对于文件发布之日前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人员,可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创业补贴,并按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原有的创业补贴政策条件和标准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该办法中直接管理区域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介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创业补贴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农转非人员的创业补贴和岗位补贴均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