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4 17:57 浏览量 4218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必须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中文名称,不得填开“商品”、“服务费”、“服装”、“药品”、“食品”等笼统性称谓。
“规格型号”栏必须根据货物具体标注规格型号填写,不得随意填写或乱填。
“单位”栏应准确填写。本栏应根据所售货物准确填写计量单位,不得采用不规范的计量单位(如在销售禽、蛋、猪、牛等商品时,填写“个、头、只”等,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单位价值)。
“数量”栏应准确填写。对于能够反映货物具体数量的必须填写准确的货物数量。
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求开具销货清单,甚至部分企业不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自制销货清单。因此,各单位应严格销货清单开具管理,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开具销货清单。
注意:对货物和劳务名称、销货清单、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开具不规范的,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