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10:51 浏览量 5051
第一个阶段就是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改革前,国企几乎是国家的一个生产部门或一个厂房,国有企业的一切责任都要由国家来承担。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确定了法人制度,情况才有好转。
第二个阶段主要是落实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1992年国务院出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落实。那时候对国企的监管的模式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到了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做出了一个重大改变。公司法也就是等待了这个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的精神来制定的,公司法这样表述: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第三个阶段,明确了企业享有所有权。2003年前后,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此时,修改后的公司法,把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划掉了,把国家享有所有权也划掉了,明确写上了:国家享有的是股权,企业享有的是所有权。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的一步完成了,那就是国家在公司里面的投资国家享有的是股权,公司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处分;国家只能够享有股权,股权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终极所有权,也就是到最后公司解散了之后终止了以后所有权又归还给国家。这样的话,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国家与国企的关系就理顺了。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很明确地讲了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混合所有制,再一个就是从管资产改为管资本。
这两个改革应该说非常重要,但是我本人并不认为这算一个新的阶段,因为这两个问题在公司法里面其实都有明确规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法本来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法里面一开始就讲公司股东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三大权力,这三大权力是股东必然享有的。问题出在实践中,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民营资本受到歧视,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得不到落实。
对国有企业由监管资产改为监管资本,这个也是公司法核心的精神。改革前讲的是国家在公司里面享有所有权,这个是对于资产的监管;改革后公司法修改,明确国家投入企业的是资本。应该说,公司法的精神就已经包含了从监管资产到监管资本。
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因为思想改变非常困难。原来的监管国有企业资产的观念一直保留到现在,国企的很多经营行为都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现在,我们明确提出要转变监管方式,从管资产到管资本,非常重要。可以预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后,国资委的机构和职能都要调整。可以预见,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将加快打破国企在某些行业的垄断,进一步开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