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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3-28 17:02 浏览量 6059

关于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6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畅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最后一公里,提升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政策扶持效应,促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在现有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政策的基础上,试点开展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创业券是为了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约社会服务资源,促进企业创新发展,面向微型企业免费发放用于兑换服务和商品的有价支付凭证,具有政府信用担保性质、定向规范使用以及申领使用相分离等特点。推行试点微型企业创业券有利于加强企业和服务机构间的合作联系,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长期合作机制,增强其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更加方便快捷兑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有利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率。

二、试点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试点区域。

首批在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九龙坡区、巴南区、永川区、开县、忠县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区域。

(二)发放对象。

试点区县符合后续扶持项目行业规定的微型企业,优先支持成立2年内的初创期微型企业。

(三)使用范围。

试点期间创业券使用范围包括: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会展展位费,以及各区县根据本地情况在法律咨询、环境治理、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后续扶持项目中自行确定的项目。试点期间纳入创业券使用范围的后续帮扶项目只能以创业券方式兑付,其它后续帮扶项目按《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申请拨付。 

(四)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与服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试点区县工商、财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服务不再征集),于430日前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申领及发放。

1.申请。创业券是以网络认证方式实名制发放的电子券。微型企业登录微型企业创业平台(www.wqcypt.com)进行实名认证后,在创业券管理系统中填写《申领需求表》,提交当地工商部门审核。

2.审核发放。区县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对企业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创业券直接发放到创业券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中,微型企业可登陆系统查看和使用创业券。

3.发放额度。创业券采取项目专项券的方式发放,代理记账服务费项目可全额使用创业券,最高金额不超过3600元;会展展位费项目按50%的比例使用,每次最多1万元,每年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其它项目的使用比例和最高金额,由区县参照《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六)使用兑付。

创业券须按券面标注使用项目、面额、有效期、兑付时间(具体期限和时间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进行明确)使用和兑付,逾期作废。

1.使用。创业券实行登记使用,只能专项用于购买相关服务项目,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微型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时,采用类似网购网站的数字认证模式进行消费,微型企业按《关于做好2016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最高限额和比例使用创业券。微型企业与服务机构进行结算时,扣除创业券支付金额后,需自行支付剩余金额。服务机构将服务合同内容、金额录入创业券管理系统,并上传合同、发票扫描件,通过创业券管理系统与合同内容绑定,完成创业券收取。

2.结算申请和审核。服务机构收取创业券后,在有效兑付时间内通过创业券管理系统提出兑付申请,用券微型企业所在区县工商部门通过创业券管理系统,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对服务机构上传资料进行书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通过审核。

3.兑付。通过审核的结算申请,由微型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创业券管理系统中打印兑付汇总表,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实施。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创业券工作计划、支持重点,对创业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创业券的设计、申领发放审核、兑付材料受理、评审和运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券兑付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验。各试点区县应制定本区县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在331日前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资金来源。

创业券兑付资金在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中列支,试点区县在后续帮扶资金中安排资金作为创业券兑付资金。全市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总体分配模式保持不变。

(三)信息化平台。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将现有微型企业创业平台改版升级,搭建创业券互联网申领和结算平台,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微型企业协会对该平台进行管理。

四、风险防控

(一)网站安全防范。

网站对微型企业实行实名认证,采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和登记预留手机号码双验证模式,确保实名认证的真实性。网站采用国际上主流的AES256位加密及多种防攻击技术,可保证创业券发放、流转和兑付全过程的安全,同时可抵御各类黑客攻击,在数据存储上采用了包括域代数算数冗余等手段来保证数据的安全。

(二)事中事后监管。

工商、财政部门对创业券的申请、使用、兑付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创业券的申请、使用、兑付情况进行抽查。

(三)违规行为责任。

微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在创业券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取消微型企业创业券使用资格,对签约服务机构进行警告,签约服务机构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取消服务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区县工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结合实际。

试点区县要结合本区县实际,理顺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及时予以兑付,将需要支持的微型企业和扶持项目纳入创业券使用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区县要建立督导评估和联合考核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要对本区县创业券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工商部门要强化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创业券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试点区县工作推进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223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2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