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5 09:53 浏览量 2846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其他内容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或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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